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教育体育局 县级
2020-05-27 2020-05-27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申报主体应当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四、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2申办报告、三年发展规划、可行性办学论证报告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举办者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师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办学条件、经费的筹措与管理使用、安全保证等);三年发展规划(理事会5人签名盖手印);可行性办学论证报告(理事会5人签名盖手印)。

3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个人提交身份证,要求举办人对自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

4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自有者提供产权证书,租赁需有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对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必须跟产权方签订,不能租转租房)。

5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出资人必须为2人以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有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个人:二十万以上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

6学校章程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总则、招生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举办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点需要在章程中体现)。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表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包括理事会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理事会5人签名盖手印)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要求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作出书面承诺和提交个人简历(承诺书+简历)。

8校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校长必须有)、聘用合同(法人与聘用人员签订)、校长证(园长证)、普通话等级证、健康证,以及全体职工名单。

9校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10师生管理制度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1)教师办公考勤相关管理制度;(2)师生教学活动相关制度;(3)餐饮、防疫、交通、消防、安保等各方面安全制度;(4)教职工职责;(5)每天接送孩子时交接相关规定。  

11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申请审批表

材料种类:原件。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

报送标准: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五、办理地点:上街区政务服务审批大厅教体局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1-68110970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办结

九、办理期限:90个工作日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2. 申办报告、三年发展规划、可行性办学论证报告的原件;

3. 举办人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个人提交身份证,要求举办人对自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

4. 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自有者提供产权证书,租赁需有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对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必须跟产权方签订,不能租转租房);

5. 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出资人必须为2人以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有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个人:二十万以上存款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证明);

6. 学校章程,包括总则、招生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举办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这点需要在章程中体现);

7.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表,包括理事会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理事会5人签名盖手印)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要求由举办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作出书面承诺和提交个人简历(承诺书+简历);

8. 校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校长必须有)、聘用合同(法人与聘用人员签订)、校长证(园长证)、普通话等级证、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全体职工名单;

9. 校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师生管理制度,包括(1)教师办公考勤相关管理制度;(2)师生教学活动相关制度;(3)餐饮、防疫、交通、消防、安保等各方面安全制度;(4)教职工职责;(5)每天接送孩子时交接相关规定;

11. 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与决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批准文书送达

申请人自取。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举办人(法人)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 校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举办人的申请报告,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 原校务委员会成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与新法人签订的聘任合同。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3. 新法定代表人与校务委员会的变更协议(主要针对学校债权债务),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4. 新举办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举办人对自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犯罪记录、法人信用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

5. 新举办人关于学校(幼儿园)新章程和三年发展规划;

6. 新举办人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和提供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时间不低于6个月,幼儿园开办金额个人存款不低于20万元、培训机构开办金额个人存款不低于10万元。公司举办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出资人两人以上);

7.原办学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校务委员会关于原举办人办学期间的《财务清算报告》;

9. 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六)变更校长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举办人关于变更校长的申请报告,举办人及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校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校长的意见(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3.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4.举办人与新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

5.新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必须有)、校长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校长关于学校三年发展规划;

7.原办学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七)变更地址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举办人关于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报告,法人及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校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意见(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3.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4.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

5.原办学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办学地的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自有者提供产权证书,租赁需有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对方的产权证明,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房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新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学校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合格证、装修工程消防合格证)。1998年9月1日后建成的建筑物须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抽查合格;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的建筑物须提供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以及该建筑的消防例行检查记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 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八)变更学校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校务委员会关于学校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法人及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关于校委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意见(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3.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4.原办学许可证的正证、副证原件;

5.上街区民政局新办学名称核准通知书;

6.变更名称后新的印章备案(民办学校印章备案表);

7.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九)变更教学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举办者关于变更教学范围的申请报告,法人及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校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教学范围的意见(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3.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4.变更教学范围所增加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聘用合同(法人与人员签订)、普通话等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全体职工名单;

5.原办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十)申请办理学校分立、合并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及双方决策机构研究分立、合并的审核意见(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分立、合并机构的社会需求、预期效益等可行性论证报告(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2.会计事务所对原学校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章程。内容包括:总则、招生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举办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

4.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聘用合同(法人与人员签订)、普通话等级证、校长培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全体职工名单;

6.原办学红头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十一)增设新教学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学校关于新增教学点的申请报告(校委会成员5人签名盖手印);

2.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3.原办学红头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的正证和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办学地的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自有者提供产权证书,租赁需有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对方的产权证明,没有产权证明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房权证明文件; 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供房产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房权证明文件;

5.新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学校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合格证、装修工程消防合格证)。1998年9月1日后建成的建筑物须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抽查合格;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的建筑物须提供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以及该建筑的消防例行检查记录;

6.民办学校新增办学地址备案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十二)申请学校注销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法人关于终止的申请报告。在申请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2.校务委员会关于校注销的意见,校务委员会成员5人签名及加盖指印;

3.校务委员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聘任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校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清单表(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校内从事职责,加盖公章、委员会5人签名盖手印)。要求校委会成员5人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1/3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承诺书+简历);

4.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5.法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校长身份证、校长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办学地的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原办学红头批复文件,办学许可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印鉴等;

8.原民政、工商等部门颁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民办学校终止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填写)。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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