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学科类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双减”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现将2023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2023年6月30 日前批准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党建开展情况。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性建设;党建工作纳入机构章程;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有过程性资料以及教育效果呈现;常态化开展党建“三联三创”活动,效果明显;全国校外监管平台党建信息完善,更新及时;保障机制,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情况;思政德育工作,德育工作开展情况,课程内容及教材使用或选用情况。
(二)依法办学情况。举办者出资方式;严格落实办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办学证照齐全、有效、一致,办学场地符合设置标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齐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要求,资金监管全覆盖无“体外循环”,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等。
(三)规范管理情况。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落实办学章程,规范办学;机构师生配比合规,严格规范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任职资格、教职工聘任合同及社保等;招生宣传合法,不存在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学员或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教材教辅没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现象;不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竞赛活动、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扰乱招生秩序,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记账规范、账簿装订、收支明细,无偷税漏税行为等。
(四)安全管理情况。常态化落实安全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时效性、针对性强,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疏散演练、疫情演练等。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4年2月29日前,各培训机构对照《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细则》(见附件一)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报告(见附件二)。
(二)检查阶段。2024年3月份,对区属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对照《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2023年度检查细则》逐一量化打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进行严肃处置。
(三)抽查阶段。2024年4月份,市教育局会同16个县级教育局组成4个交叉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座谈问答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检。
(四)总评阶段。2024年6月10日前,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章,汇总后面向社会在官网上进行公告公示。
(五)公告阶段。年检结束后,市教育局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全市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年检结果、办学范围、教学地点等内容。
四、提交材料
各培训机构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提交如下年检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按以下顺序分别扫描成五个PDF文档:
(一)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2023年度)。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学员预付费用资金监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2022年财务运行状况),若有负资产的应说明原因。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学场所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凭证)和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回执。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民非登记证审核备案的章程。
五、结果运用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年检得分在80(含80分)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79(含60分)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为“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单;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列入检查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和指导;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置。
(二)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年检结论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利用办学非法集资、上市融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与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或举办者的;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2.法人、办学地址或面积、班次数量等变更,未申报且没有履行变更手续的;私设教学点或在许可地址以外组织培训活动的;
3.未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4.2023年度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出现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或者对学生猥亵、性骚扰等,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影响恶劣的;
6.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
7.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及以上,或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培训预收费资金不入监管账户、不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管理的,不及时签订培训合同(十份以上),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的。
对存在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办学许可证过期仍未及时向属地教育局申请换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由区教育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填写年检结果。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招收学员或停止举办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限制从业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已过期且未申请换证、两年内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终止其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且予以公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其办学许可证自动作废,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