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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区民政局 县级
高龄津贴业务办理指南
高龄津贴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21〕113 号)130
郑州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作为始发依据,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 100 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其他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上街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即办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夏季)14:30-18:00。
汝南路248号院西南楼2楼208
68923022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近、本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份;

2、郑州银行银行卡;

3、《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电子版见附件。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社保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2015年1月1日至高龄津贴全面实施发放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高龄津贴者除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

3.非本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和所在乡(镇、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二)审核

1.社区(村)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办)。

2.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乡(镇、办)民政所会同社保中心核对身份,避免重复发放。乡(镇、办)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同时,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匹配资金。

(三)发放

1.高龄津贴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在每月的 10 号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