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申请省级示范基地需提供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基地依法设立或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4.基地独立运营机构证明材料;
5.基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1)孵化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2)功能分区明确(设有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
(3)创业服务大厅面积(包括大厅实拍图);
(4)公共区域信息(培训教室、会议室、路演厅等);
(5)公用设施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投影仪、复印机等);
(6)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坐落位置平面图、工商营业执照)。
6.基地服务功能证明材料:
(1)管理服务团队资料;
(2)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
(3)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4)创业测评服务(测评系统名称、功能概述);
(5)融资服务记录(创业担保贷款、风投等);
(6)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和项目路演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
(7)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台帐(入孵企业享受政策情况);
(8)视频短片等宣传资料。
7.孵化绩效证明材料:
(1)基地成立以来,入孵实体总名单(创业实体入孵花名册);
(2)出园企业名单,总体孵化成功率(出园实体档案);
(3)入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量(提供员工花名册);
(4)近3年获得的创业孵化服务方面的荣誉证书(包括荣誉文件)。
8.上年度报告:
(1)在孵企业数量;
(2)出孵企业数量;
(3)上年底在孵企业年总产值;
(4)上年底在孵企业员工总人数。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向当地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材料初审。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给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专家评审。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实地查验。对专家评审合格的,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
5.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查验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