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6〕1号
单位名称:郑州晟捷高端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3XA62B61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对你单位年产4000吨铸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翻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发现你单位东车间为潮模砂铸造车间,现场建设为消失模铸造车间,现场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符,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晟捷高端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晟捷高端铸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勘察照片3页,证明郑州晟捷高端铸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2026年7月3日对郑州晟捷高端铸造有限公司法人周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规定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36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729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5、B4=1、B5=1,处罚金额(X):1295,代入公式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拟处罚金额:1295.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贰佰玖拾伍元整(¥129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