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6-08-14 2026-08-14
豫0106环罚决字〔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6〕2号

单位名称: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55954119B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工业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漆件未干,大门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页,证明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6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2026年7月24日对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4.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2025企业所得税年报纳税申报表1份2页,证明郑州巨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6〕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8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6〕4号)后,于2026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7月23日晚,我单位喷漆工人结束作业后,喷漆件在喷漆房晾晒,未按照单位管理规定关闭喷漆房大门,且未开启环保净化设施,造成废气排放。

接到上街分局检查结果后,我单位立即核实错误问题原因,明确细化责任人在流程管理和执行监督的漏洞,加大及落实闭环操作流程的规范及细节管理。另强化守法意识、杜绝措施细节漏洞、确保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到位。

因我单位产品主要是打桩机,供应基建工程使用,因近年来基建工程市场断崖式缩减,单位经营困难。我单位深刻吸取本次的教训,且承诺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贵局监督检查,鉴于我单位积极整改且经营困难,恳请贵单位对我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理由属实,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涉及行业(B1):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5):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6):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7):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2、B2=1、B3=1、B4=1、B5=1、B6=5、B7=1、B8=1,处罚金额(X):39350,代入公式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拟处罚金额:39350.00元。

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郑环文[2025]15号)三、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金额39350元基础上从轻2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314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