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19〕35号
林竣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581330113083G(1-1)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6日14时50分至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砂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的排放,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2页
2、《上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
3、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以 《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35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6日《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35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32号)及《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处叁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112010901897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