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19〕26号
河南蓝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2586030417p(1-1)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1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30日10时20分至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2、《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
3、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以 《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26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日《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26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24号)及《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112010901897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