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19〕29号
郑州市上街区振兴加油站道北分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68702774173(1-1)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8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8日8时30分至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
2、《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表》1份,共2页。
3、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违法立案审批表一份
4、上街区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2页。
5、现场检查照片2张1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1份,授权书1份。
7、检测报告2份
8、关于郑州市上街区振兴加油站道北分站油气回收系统申请复检的函一份2页。
9、关于振兴加油站道北分站停业的说明一份1页。
10、关于振兴加油站道北分站油气回收检测不合格的的情况说明8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以 《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29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日《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19〕29号)、《上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19〕27号)及《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处肆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112010901897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