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0-11-24 2020-11-24
郑上环罚决字〔2020〕10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0〕10号

郑州云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0106MA3XE3CN1Y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长林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小区门面房6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大量物料(矿石)露天堆放,车间密闭不严,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2张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张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0〕10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0〕10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0〕7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112010901897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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