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0-11-24 2020-11-24
郑上环罚决字〔2020〕11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0〕11号

郑州市昌得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0106MA447LMU9A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喷漆作业配套催化燃烧设备燃烧部分未开启。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                                                    

3、现场检查照片3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0〕11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0〕11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0〕8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112010901897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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