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0106MA45FTL89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丽霞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科学大道1187号6号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6日10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河南金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2-GA612302的叉车)。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页;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2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2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伍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0188017000029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或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1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