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承远模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0106MA9FDPMY4D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明远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2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7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组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工序未运行治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该公司已整改。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
3、现场照片证据2页;
4、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组现场检查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5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5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4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上街支行
户 名: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9900188017000029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或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1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