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1〕9号
河南蓝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2586030417P
法定代表人:孙学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1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4日,上街区攻坚办督导组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处焊接作业时未使用治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
3、现场照片证据5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9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9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8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4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