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1〕10号
郑州市昌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6MA40WTKPXC
法定代表人:夏晨光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昆仑路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大量物料(石料、沙子)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页;
3、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0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0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9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7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