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1〕11号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6732440730L
法定代表人:李培仁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2日,上街区攻坚办督导组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工件未干拉出喷漆房在车间内存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页;
3、现场照片证据4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1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1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10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7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