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1〕12号
郑州美嘉利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658974380XD
法定代表人:孙佳青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56号院1号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反《郑州市2021年臭氧污染天气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喷漆工序作业,未按要求实施常态化管理措施生产。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页;
3、现场检查照片3页,
4、《郑州市2021年臭氧污染天气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2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并未递交申辩书,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告〔2021〕12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听告〔2021〕11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及整改情况,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7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