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1-10-18 2021-10-18
郑上环罚决字〔2021〕13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环罚决字〔2021〕13号

郑州市昌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6MA40WTKPXC

法定代表人:夏晨光

注册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昆仑路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0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组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有约350吨产品(石粉)及少量原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少量物料未覆盖。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上环违改字〔2021〕第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你单位于 2021 年9月14日签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上环罚先(听)告字〔2021〕13号),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肆万元(4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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