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2〕1号
郑州揽胜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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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16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安装活性炭量较少,活性炭抽屉安装活性炭量仅占抽屉面积三分之一,未完全铺满活性炭抽屉,无法达到处理效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示意图;企业正在生产视频;企业车间及厂区大门照片;生产车间照片;活性炭装置安装活性炭量较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2〕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31日,你单位提出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认为:1、初次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环保设备公司没有明确告知使用事项。2、原厂被强制拆迁,政府至今未发放拆迁赔付款,企业经营困难,负债累累。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立即整改,按要求已整改到位。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现场检查示意图、企业正在生产视频、企业车间及厂区大门照片、生产车间照片、活性炭装置安装活性炭量较少,证据材料:书证(照片),音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活性炭吸附装置安装活性炭量较少,活性炭抽屉安装活性炭量仅占抽屉面积三分之一,未完全铺满活性炭抽屉,无法达到处理效果。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从轻20%进行处罚,即的80%处罚计算,对你单位处罚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