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106 环责改字〔2023〕8 号
郑州中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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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上街区锦江路以南、汝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3 月 7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互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生产时相配套的集中收集除尘器引风机开启,脉冲控制仪未供电、空压机未工作(气压表气压显示为零)、气管未连接,未减少焊接工序产生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少焊接工序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2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