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3-05-23 2023-05-23
郑上环罚决字〔2023〕1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3〕1号

国恩塑业(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9K5BAE7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1日,接到环保部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督查情况表,发现你单位1、你公司#4生产车间注塑机作业区、超声波焊接作业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排放,但现场检查时该生产车间配备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施未运行,有工人正在对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经查阅CEMS数据,从2023年2月11日13时50分至现场检查时烟气流量均为0。2、你单位3号生产车间两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产生的涉VOCs废气收集管道设置有阀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上述行为未采取措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3〕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该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违法时间,内容:1个月一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内容:配合执法,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2,1,1,1,1],处罚金额(X):87500,代入公式:87500=20000.0+(200000.0-20000.0)x[(4/5)²+(2²+1²+3²+2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7500.0,现场勘察示意图、企业生产车间照片,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扫码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