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3-08-11 2023-08-11
郑上环罚决字〔2023〕3 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3〕3号

郑州市上街区万达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6MA46CNHT37

地址:上街区工业路街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漆房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活性炭未装满,UV光氧灯管3根不亮,经询问负责人,你单位活性炭更换时间为2023年2月,更换至今进行过喷漆作业。你单位存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6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并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1、你单位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喷漆房的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已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填报工作,当时排放是按照环评批复的报告申报的。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在2020年6月底才完成了提升治理工作任务。中间相差近半个月的时间,因为是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全面领悟,造成了UV光氧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不达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2023年10月到期,已开始对排污许可证延期申报工作,对UV光氧和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数量已认真核实确认,在后续排污许可证延期申报工作中一定做好完善此项工作,并恳请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申辩理由经执法人员复核,未采纳你单位申诉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限期整改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下限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N):20000,代入公式:27200=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2.72万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在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的基础上,从轻30%进行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即以2.72万元的70%处罚计算(2.72x70%=1.904万元,低于2万元按2万元计算),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