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3〕5号
郑州市中实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89723523R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玉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扩建2台球磨机、3台筛分机,未获得相关环评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大门照片、企业车间大门照片、企业擅自扩建2台球磨机、3台筛分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勘查示意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资产评估报告;微小企业证明;告知送达回证;责改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3〕1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该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该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532.05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06.21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1631元,代入公式:1631.18=906.21+(4532.05-906.21)x[(3/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仟陆佰叁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