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3〕8号
郑州市上街观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870380545D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观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4号加油机的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为0.86和7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为0.84,低于限值1。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照片、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加油站季度检测报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勘察示意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27200元,代入公式:27200.0=20000.0+(200000.0-20000.0)x[(1/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