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3〕10号
郑州美嘉利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58974380XD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5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接到《省级抽查情况汇总表-郑州调度表》,2023年9月4日省级抽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楼油磨房正在打磨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水帘柜未正常使用,风机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省级抽查情况汇总表-郑州调度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1,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20000.0+(200000.0-20000.0)x[(1/5)²+(3²+2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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