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4-04-03 2024-04-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4〕4号

郑州昶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95726795W(1—1)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刷涂料搅拌工序(造型工序)及切除浇冒口工序(清砂、打磨工序)生产时,袋式除尘器未正常运行,未采取措施控制废气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4〕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你单位刷涂料搅拌工序配套建设有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切除浇冒口工序配套建设有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当天工作人员是新上岗的,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太了解,当天打开了熔炼工序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以为只要开一个开关就都打开了。检查出问题当天你单位已经对工人进行了培训,确保明确每个工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方法,且检查人员指出问题后当时开启了刷涂料搅拌工序和切除浇冒口工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申辩理由经执法人员复核属实,采纳你单位申诉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2,1,1,1,1,1],处罚金额(X):33500元,代入公式:33500=20000.0+(200000.0-20000.0)x[(1/5)²+(3²+2²+2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最终裁量金额33500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处罚,即以33500元的80%处罚计算(33500x80%=26800元),对你单位罚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0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