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4-04-03 2024-04-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4〕8号

郑州天源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6313367XF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科学大道11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依然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06 环罚告字〔2024〕08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内容:24小时-36小时,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处罚金额(X):32950,代入公式:32950=10000.0+(100000.0-10000.0)x[(3/5)²+(2²+3²+1²+1²)/(5²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950;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0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