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4-07-09 2024-07-09
豫0106环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4〕第12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870277417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师*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1号加油枪和2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42、1.51,高于限值1.2和2号加油机的6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68,低于限值1,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相关要求。根据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现场勘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师平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和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2页,证明郑州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4页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2页,证明:郑州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史海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2024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调查询问笔录》4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6.2024年5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委托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装置进行现场检测,并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11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7.2024年5月9日的现场照片2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亮证执法和当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监督性抽测执法现场;

8.2024年5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4页,证明:你单位正常经营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机;

9.《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摘录3页,证明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1号加油枪、2号加油枪和2号加油机的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相关要求。

10.郑州市振兴新能源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油气回收出具的第一季度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从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5月9日之间持续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4〕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2):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超过期限改正时间(B3):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2、B3=1、B4=1、B5=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936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293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