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4〕5号
河南融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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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上街区龙江路八号院内三跨钢结构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时,5#酸雾塔损坏,无法抽取循环液,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04月0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元,代入公式:28550=20000.0+(200000.0-20000.0)x[(1/8)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
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法制信访科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1-6893229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1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