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4-12-01 2024-12-01
豫0106环罚决字〔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4〕18号


单位名称:中焊合力(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61160U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在橙色预警期间对你单位柴油货车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郑州市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管控平台数据,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15时13分使用一辆号牌为豫AW45P9蓝牌柴油货车进行运输,该柴油货车为国四排放阶段,注册日期是2015年10月15日。不符合《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中焊合力(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中焊合力(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郑州合力焊材有限公司年产焊剂及焊丝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环建〔2007〕111号)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页。证明:中焊合力(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

3.2024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调查询问笔录》5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你单位在2024年10月25日15时13分橙色预警期间使用一辆号牌为豫AW45P9蓝牌柴油货车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10月26日的现场照片6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亮证执法和当日对你单位现场调查情况;

6.《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摘录1页,证明: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4〕2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12”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重型柴油车数量:1台,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1):小型企业,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2):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违反管控规定次数(B3):一次,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3、B3=1、B4=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8281.25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壹元贰角伍分(¥8281.2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