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3号
单位名称:郑州祥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058780070H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建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后,管控未解除前,在2025年3月8日进行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祥昱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1页,证明郑州祥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3页,证明郑州祥昱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3.2025年3月8日对郑州祥昱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李娅琪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5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5号)后,于2025年4月15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辩称因近年来市场经济下行,原材料不稳定,暴涨暴跌,单位经营困难且亏损严重,2025年2月底接到一个国外订单,要求此订单必须于2025年3月12日前交货,如果违约不交货,将面临巨额赔偿,故你单位2025年3月5日收到环保管控通知后,对环保管控政策理解不到位,未及时传达预警要求,现场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停产减排措施,存在侥幸心理。接到我分局检查后,工厂就立即停产整改,并修订《环保应急响应预案》,明确预警期间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后果。鉴于此情况,请求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积极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意从轻2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收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敏感度,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带入公式:X=N+(M-N)×[(A-1)/4 +((B1-1)+(B2-1)+(B3-1)+(B4-1))/(n×4)]×50%=10000 +(100000-10000)×[(3-1)/4 + ((1-1)+(1-1)+ (1-1)+(1-1))/(4× 4)]×50%=32500.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及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减少20%的处罚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裁量金额32500-6500=26000),最终裁量金额:2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