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4号
单位名称: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2272075Y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宏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接到河南省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2025年3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一台熔炼炉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1页,证明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3页,证明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2025年3月7日对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张继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4号)后,于2025年4月28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在此次环保检查中,贵部门认定我司存在“一台熔炼炉正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等情况。然而,我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一直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积极遵守各项环保法规,对于此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多数并非我司主观故意违规,而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及特殊情况导致,希望能得到贵部的充分考虑与理解。
贵部门检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因我公司前期停产时间太长,可能部分电器受潮,脉冲未及时启动,在发现这一问题后,我公司立即对设备电器进行检测维修,并重新更换安装三套除尘设施(另增加了一套备用),对操作人员重新进行了培训,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环保设施进行 快速调试与启动,以确保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陈述与分析,我司认为在此次环保检查期间环保设 施未开启是由于检查人员误判所致,并非我司主观故意违反环保 法规的行为。我司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与 整改行动,并制定了详细的长效管理机制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因此,我司恳请贵部门能够考虑此次事件的特殊性与我司的 整改诚意,重新审查对我司的处罚决定,给予免除处罚的处理。 特此申诉,恳请贵部门批准为盼。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决定不予采纳,建议依法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8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7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B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2):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5):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1、B4=1、B5=3、B6=1、B7=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1314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3131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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