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5-04-22 2025-04-22
豫0106环罚决字〔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5号


单位名称: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46RCF3L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北侧丹霞路西侧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北侧丹霞路西侧1号厂房的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该单位环保设施,发现环保设施UV光氧灯管有8根不亮,造成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0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3.2025年3月18日对郑州科美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护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用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B1):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5):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6):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7):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2、B2=1、B3=1、B4=1、B5=1、B6=1、B7=1、B8=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85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要求密闭/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