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4号
单位名称:郑州高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9FRX8F8Q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俞高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高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17个天然气加热灯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高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郑州高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高培仪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2025年3月31日对郑州高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俞高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2795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559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5、B4=1、B5=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8864.38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陆拾肆元叁角捌分整(¥8864.3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