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8号
单位名称:河南中铝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昆仑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46A8D17H(1-1)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昆仑路与中心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文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14日,上街分局委托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运行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1、你单位3号加油机的11号、12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0.98、0.87,低于限值1.0;4号加油机的13号、14号、1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0.82、0.87、0.72,低于限值1.0;2、你单位5#井(92#汽油)南侧大罐口法兰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为10324.59μmol/mol,远高于油气泄漏检测值标准500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相关要求。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中铝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昆仑路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刘文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证明河南中铝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昆仑路加油站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4页和2018年3月12日通过郑州市上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中铝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昆仑路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审批意见》郑上环建(2018)14号复印件2页,证明:河南中铝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昆仑路加油站已办理环评手续;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浦春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调查询问笔录》5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6.2025年5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委托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并于2025年5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YHJC2025050068检测报告12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7.2025年5月14日的现场照片13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亮证执法和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现场检测数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代入公式:X=N+(M-N)×[(A/5)² +(B1²+B2²+B3²+B4²+B5²)/(5²×n)]×50%=20000 +(200000-20000)×[(2/5)² + (1² +1² +1² +1² +1² )/(5²×5)]×50%=38000(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裁量金额),最终裁量金额:3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1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