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县级
2025-04-22 2025-04-22
豫0106环罚决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1号

个人姓名:迟军

身份证:4127281967*******

地址: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迟庄行政村迟庄0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1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货运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郑州市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管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号牌为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橙色预警期间进行运输,该蓝牌轻型普通货车为国四排放阶段,注册日期是2015年1月26日。经检查,该号牌为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于2025年2月11日8时45分(当日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橙色预警)违规进入郑州固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车辆过磅。经核实,该号牌为豫AC75T0蓝牌柴油货车与郑州固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原材料运输关系。该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橙色预警期间私自进入郑州固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不符合《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迟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基本情况和货车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关于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情况说明:车辆交易合同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已于2021年5月9日过户于迟军名下所有;

3.2025年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2025年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4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该当事人在2025年2月11日8时45分橙色预警期间使用一辆号牌为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5年2月14日的现场照片7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豫AC75T0蓝牌轻型普通货车负责人亮证执法和当日对该单位现场调查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12”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1台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1):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2):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违反管控规定次数(B3):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1次,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3、B3=1、B4=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7343.75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该当事人“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的”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7343.7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