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2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上街区志辉货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6MA9GE54T0H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新乡路昆仑路物流园E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新乡路昆仑路物流园E区11号的郑州市上街区志辉货运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郑州市上街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经检查,该单位现场正在使用一台机械号牌为2-GB100809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动机排放阶段为国Ⅱ,出厂日期为2014年11月,柴油机型号为Q0490GP,柴油机编号为Q141170393H,出厂编号为020309J8402,该机械未达到国三以上排放标准,不符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上政通〔2024〕4号)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上街区志辉货运部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市上街区志辉货运部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2025年0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2025年0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调查询问笔录》5页,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4.2025年02月19日的现场照片6页、2025年02月20日的现场照片4页,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亮证执法和当日对你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现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4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A):1台,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1):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2):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3):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1、B4=1、B5=1。带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56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