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06环罚决字〔2025〕10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170274610K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鹏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接到2025年第七轮次监督帮扶郑州市1组交办问题,发现你单位8月12日切割工段激光切割机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切割废气收集管道收尘风机未开启,配套建设的布袋脉冲除尘器的脉冲震动设备未连接空压机,导致布袋脉冲除尘器不能正常使用,切割废气不能正常处理,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1页,证明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8月12日帮扶组现场勘察照片4页、2025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3页,证明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2025年8月25日对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王保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06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1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06环罚告字[2025]16号)后,于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告知书列出我单位袋式除尘器未连接空压机导致布袋除尘器不能正产使用。该袋式除尘器为一台污染严重的等离子火焰切割机和一台污染非常小的3KW激光切割机除尘,两台切割机同时使用时必须打开加压风机,单独使用激光切割机时风量足够,可以不用打开加压风机。袋式除尘器的空压机当天上午十一点其他车间班组临时借用,发现问题当天下午就归还并连接上,袋式收尘器的抽风机一直在工作,袋式收尘风机开启激光切割机的烟尘必然被从密闭管道抽出。激光切割机的加压风机14点上班时切割人员忘记开启,检查时间14:30分现场就已经打开加压风机,延误时间只有半小时,当时发现的问题当场都做出更改。袋式除尘器的空压机工作原理是在一个密封的袋子里一直向外抽风,空压机偶尔向密封的袋子里吹风,吹力和吸力方向相反,作用是将收集的粉尘振动到落料口里,事实上因为力的相互抵消,落尘效果不好,下附国内在线除尘改为离线除尘的案例。空压机的作用只是落尘,对收集没有任何影响,没有增加污染物的收集和排放。切割产生的颗粒物废气已经进入袋式除尘器被收集,符合‘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的规定。
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相适应’,激光切割机的烟尘全部进入了袋式收尘器,属于违法轻微社会危害轻微的行为。第八条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我单位2025年8月8日检测报告切割工序排放均值为7.29, 没有超标并且远低于标准要求的10以下。
三、现行处罚标准有河南省和郑州市的两个,郑州市的自2021年9月15日实行,到目前没有废止。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页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中‘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中7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事先处罚书不采用郑州本地低标准而采用河南省高标准计算罚款,是为教育企业还是纯粹为了罚款。
四、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大气防治类,序号4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的’, 如果我单位的切割机应该收尘无收尘装置即袋式收尘器,属于此条的违法行为,现在是已经有污染物防治设施袋式收尘器,正常收尘只是落尘环节少空压机,不属于本条的违法行为。裁量等级2废气类别选择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气/ 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我单位激光气割机采用电加热辅助氧气,没有采用氮气辅助燃料,钢板上也没有加油辅助激光切割,没有产生氮氧化物和有机废气 VoC, 更没有恶臭污染物,只产生颗粒物、气溶胶,应当适用裁量等级2中的‘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我单位2023 年被环保局错误认定为重点管理,经过多次申诉2025年7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来我单位核查现场,确认退出重点管理,2025年9月17日排污许可证变更为简化管理。8月12日检查时已经向检查人员说明变更的情况。2023年我单位被列为重点管理,事后当年查询重点管理名单,比我单位规模大的郑州水工、郑州大方、中铁装备、郑州宇通等都不是重点管理,郑州六县六区只有新密、巩义有三家工业企业是重点管理,当年的我单位被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参照重点管理进行处罚不合理。
综上所述望市生态环境局能免予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3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B1):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B2):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B3):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B4):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7):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2、B3=3、B4=1、B5=1、B6=1、B7=1、B8=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57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57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11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