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内容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处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每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处以上4处以下的1.存在2处的,处罚标准:处每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3处的,处罚标准:处每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3.存在4处的,处罚标准:处每处3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4处以上的处罚标准:处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7168933104
五、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处罚流程

七、实施机关
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