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内容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超过六十平方米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7168933104
五、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处罚流程

七、实施机关
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