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内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二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二平方米以上四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四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7168933104
五、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处罚流程
七、实施机关
上街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