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3、书面申请;
4、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
1、受理:
审查标准: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审核:
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3、审批:
审查标准: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办结:
审查标准: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