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3只(头)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0-2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3只(头)以上5只(头)以下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200-4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3日仍未整改完毕的;饲养家禽家畜5只(头)以上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400-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