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一)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3000-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整改完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000-8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过规定时间3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市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8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