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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无
68113311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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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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