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