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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无
68113311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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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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