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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无
68113311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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