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对“扬尘治理”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23日在上街区通航五路与工业路交叉口通航嘉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覆盖、未设置硬质围挡、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有效防尘降尘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现场照片拍摄说明1份;5、询问笔录1份;6、调查终结报告1份;7、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为严重等次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严重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标准》的严重违法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施工工地同时存在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6种违法情形四项的;处罚标准: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的罚款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街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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