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饭店未按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2月8日在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22街坊1号楼22-1-S10号上街区有龙米线店经营期间未按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城管责改通字〔2020〕第1683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拍摄说明》、《询问笔录》《上级督办件》第130021号复印件等为证,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你的行为为轻微等次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罚款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圆整(¥5000.00)的罚款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街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